Listerine李施德林

企业名称: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879年

发源地:美国

电话:800-820-8951,400-820-8951

品牌简介
Listerine李施德林

创于1879年,全球知名的漱口水品牌,较早被美国牙医学会认可的非处方品牌漱口水供应商,原属美国辉瑞,于2006年正式加入强生集团,主营冰蓝零度漱口水/多效全乎漱口水/健康亮白漱口水等多个系列产品

1860年,Louis Pasteur的理论“看不见的细菌是众多感染发生的原因”激发了一位名叫Joseph Lister的英国医生的灵感。1865年,Lister成为第一位在经过粉末消毒剂进行空气消毒过的地下室中做外科手术的医生,死亡率开始下降。1876年,Lister公开了认可了以下2人在现代化外科手术实践的工作成果:Joseph Lawrence博士和强生公司创始人Robert Wood Johnson。

1879年,在Lister的启发下,Lawrence创立了李施德林®漱口水,一款专用于手术和冲洗伤口的消毒剂。1881年,Lambert Pharmaceutical Co.购买了李施德林®的配方并开始生产和销售。1895年,研究表明李施德林®漱口水可有效杀灭口腔中的细菌,并引起了牙医的注意。1914年,李施德林®漱口水成为在美国推出的处方产品,同时也作为口腔杀菌剂在柜台出售。

20世纪20年代,李施德林®漱口水将口气问题重命名为“口臭”,销量持续攀升。2006年,李施德林®漱口水做出大胆的声明:相较单纯刷牙,使用李施德林®漱口水可额外减少牙菌斑多达52%。2008年,LISTERINE SMART RINSE®和 LISTERINE® HEALTHY WHITE VIBRANT在美国市场推出。2009-2011年,LISTERINE®漱口水在美国推出TOTAL CARE产品线。

2012年,李施德林®漱口水推出ULTRACLEAN产品线替代其ADVANCED产品线。李施德林®漱口水推出Fluoride Defense以替代李施德林®RESTORING。2014年,李施德林®漱口水在美国市场推出牙线和NATURALS产品线。

通过向市场发布5款新的牙线清洁产品,LISTERINE®品牌扩展了自己的口腔健康产品。LISTERINE®漱口水引进了“健康美白”技术 ,这是一种安全美白与恢复牙釉质的方式。

品牌榜单
工商信息
  • 企业名称
    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官网
    http://www.listerine.com.cn/
  • 企业电话
    800-820-1880,400-820-1880
  • 企业邮箱
  • 成立日期
    1998-05-21
  • 登记状态
    在营企业
  • 发证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5-10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 企业高管/名人
    谢冰,宋总
  • 企业地址
    上海市市辖区徐汇区桂箐路65号1幢2101室
  • 经营范围
    (一)在医药、医疗器材、保健品、化妆品、食品等中国法律允许的领域内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进行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5)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境内外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从事母公司、关联公司及子公司生产产品及同类商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一类及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化妆品,食品(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消毒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网上零售,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七)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八)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服务;(九)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十一)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二)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三)进口为所投资企业、本公司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原辅材料及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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